我的品牌一定要註冊商標嗎?商標名稱可以跟公司名稱不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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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的品牌(商標)名稱一定要跟我的公司名稱一樣嗎?

(一) 商標的使用,主要是為了表彰服務或是商品的來源,性質上與公司名稱的使用是為與其他事業單位相互區別,兩者仍有不同。所以,如果今天該公司預計只販售特定類型的商品,公司名稱自然可以與商標名稱相同,如此一來,也能讓消費者於消費過程加深對於品牌的印象。但如果公司旗下有好幾種品牌,這時候,公司名稱就不必然與商標名稱相同了。
(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先成立了,也營運了一段時間,且具有相當的知名度,有達到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4款所稱的「著名」程度,如果有第三人未經公司的同意,擅自將該公司名稱申請註冊商標,且經營業務種類與該公司相同,造成該公司的商譽遭不當攀附,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就有侵害該公司權利的可能。
(三) 不過,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名稱有使用到他人註冊商標的內容,可能有侵害商標權的狀況,所以在命名公司名稱前,建議先在商標檢索系統查詢較為妥適。

二、 商標要註冊在個人還是公司名下比較好?

(一) 無論是以個人名義或以公司名義申請,商標權的有效期間都是十年,且須於到期前申請延展。不同之處在於,申請註冊時以個人、以公司名義提出時,應備申請資料不同。另外,如果以個人名義申請商標,該權利就是歸個人所有;若以公司名義申請,除了公司基本資料變動時(例如公司名稱、公司代表人、公司地址等),須一併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變更登記外,且該商標屬於公司的財產,且很大機率屬於「公司主要部份之財產」,之後權利若有變動的需要,例如將商標權讓與第三人,也需要經過董事、股東同意(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5項)。
(二) 商標主要用於表彰服務和商品,如果已經有成立公司,可以用公司名義申請註冊,將公司與品牌、商標結合;若希望商標權能歸屬個人(可能是公司創辦人本人),由個人自由授權他人或公司使用的話,也是可以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

三、 取得商標權之後可以保護到哪些範圍呢?

(一) 商標權自註冊公告日起有十年保障,若有申請延展之需求,每次延展為十年(商標法第33條)。取得商標權後,即獲得商標權的保護:「排除他人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商標法第35條第2項)。此時,若有人未經同意使用註冊商標,就可能被商標權人提起刑事告訴或者民事訴訟並請求賠償(商標法第95條、同法第68條、第69條)。
(二) 商標權保護的範圍,舉例來說,如果我們經營的是服飾店,並且有自己的品牌,也有將品牌代表的字樣和圖樣申請註冊為商標,若經智慧財產局核准公告後,會收到商標註冊證書,該註冊證書上會記載商標證號、商標權人、商標名稱、圖樣、權利期間、類別、商品或服務名稱等資訊。而所謂的類別,就是對應到我們當初申請商標,用來保護我們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哪些項目。通常而言,如果是經營服飾品牌,可能會申請第25類及第35類,對應到的則包括「衣著、靴鞋、帽子、襪子、禦寒用手套」及「廣告;代理進出口;企業經營管理;百貨超市;批發零售」,那這算是個大分類,在各大分類下還有許多細項。例如,第35類主要是在規範服務的類別,如果我們服飾品牌的經營通路是以網拍的形式進行,就可能會申請衣服、鞋子的零售批發,以及網路拍賣、網路購物等等項目。
(三) 當我們針對需要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申請註冊商標,並經智慧財產局核准公告之後,非該商標權利人之第三人,若未經我們同意,就不能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或圖樣,販售或者提供與我們在販售或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沿用上面的例子,如果我們註冊了商標,用來經營服飾品牌,那第三人就不能用我們註冊的商標(包括文字和圖樣),去經營服飾品牌,避免消費者誤認我們與該第三人之間存在任何的關係企業、授權或加盟等關係。
(四) 畢竟商標具有標示商品或服務來原的功能,且經營品牌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和人力成本,才能使得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也就是品牌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建立的信賴感,但如果經營品牌之前,未先將品牌LOGO申請註冊商標,品牌的商譽極有可能遭第三人攀附,甚至被第三人捷足先登,申請註冊為第三人之商標,勢必影響品牌往後的經營。所以,註冊商標有其必要。

電商最常見10大電商法律問題總整理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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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始經營電商之前,有一些事情你一定要先知道,不然等錢都花了才發現不只錢拿不回來,還要多花時間去把問題解決,多麻煩。

既然是電「商」,一定要先有「貨」。說到「貨」,有些東西你目前沒辦法丟到網路上賣,要是賣了就等著出事。好,選到合適的貨,營業額也起來了,究竟該開公司還是行號最有利呢?如果不開,或沒有開對,不只稅多繳,甚至可能被同業檢舉。如果遇到惡質同業或惡意抹黑的路人,該怎麼辦?可以告他嗎?

有人說經營電商就像打仗一樣,戰場上地雷一堆,還要小心敵人的攻擊。沒錯,但是不必擔心!這篇文已經替你匯集了經營電商最常遇到的10個問題,跟著這篇文走,讓你精準排雷,輕鬆閃過暗處射來的子彈。

電商從業人員最遇到的10大電商法律問題為您整理如下:

電商法律問題Q1:做電商,開公司好還是開行號好?

電商法律問題Q2:網路上可以賣醫療器材嗎?

電商法律問題Q3:網路上可以賣煙、酒嗎?

電商法律問題Q4:網路上可以賣點數卡、票券、服務、課程、會員資格和藥嗎?

電商法律問題Q5:網路上可以賣開封過的二手保健食品、藥品嗎?

電商法律問題Q6:電商保健食品、美妝保養品廣告詞不能寫療效嗎?

電商法律問題Q7:我的消費者好像在敲詐我,我可以告他嗎?

電商法律問題Q8:陌生人惡意抹黑我,我可以告他嗎?

電商法律問題Q9:同業盜我圖,我可以告他嗎?

電商法律問題Q10:同業惡意下單我的商品,我可以告他嗎?

電商法律問題Q1:營業額起來以後,要開公司還是行號?

要開公司還是行號就看你想要享受多大的權利,背負多少的責任。如果你成立公司,由於保護範圍包含全國,基本上不可能出現和你同名的公司;但如你選擇成立行號,由於保護範圍只限定行號所在的縣市,那其他縣市可能會出現和你相同名稱的行號。也就是說,像「丹丹漢堡」最好就開成公司,避免其他縣市出現來路不明的冒牌貨。

說完權利,接著說責任。如果開成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承擔的責任有限,限度就是公司的資本額;但是呢,開成行號的話,行號的合夥人承擔的責任無限。如果想要只此一家、打響名號,也不想要賠掉合夥人的錢,開公司或許更安全一點。

電商法律問題Q2:網路上可以賣醫療器材嗎?

這問題很簡單,就一句話,你有和政府申請藥商身分嗎?如果有的話,沒問題。但是,如果你沒有的話,就可能會觸犯藥事法第27條和第92條第1項,必須吃上新台幣3萬元~200萬元的罰鍰,也有可能要負上刑責。

在網路上代購日韓藥妝都可能觸法,在這之前也已經有新聞報導,連線賣家吃了罰單。眼藥水、醫療口罩和隱形眼鏡等等,這些看似安全的小東西其實都屬於醫療器材,沒有藥商身分的話建議不要賣。

電商法律問題Q3:網路上可以賣煙、酒嗎?

煙無論是電子煙還是香菸,酒無論酒精濃度多少,都不能放到網路上賣。為什麼?今天買家和你說「我已經滿18歲了,可以喝酒了」,你相信他嗎?不論你相不相信,至少法律並不相信。

法規認定,網路販賣沒辦法確認消費者的年紀,所以禁止透過網路販賣煙酒。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可以參照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菸害防制法第5條第1款和第13條第1項。

電商法律問題Q4:網路上可以賣點數卡、票券、服務、課程、會員資格和藥嗎?

點數卡、課程、會員資格都沒什麼問題。至於清潔打掃、搬家這種服務,也可以賣,但是記得要查一下相關的法律,比如消保法,保護賣家自己,也避免和買家起爭議。同時,如果提供清掃服務,可能要簽屬特定業者定型化契約,在契約上該寫的、不該寫的也必須確認過一次,免得契約變成沒用的白紙。

票券的話,黃牛票現在有法可治,建議還是先不要,以牟利為目的轉售可能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項,很容易賠了夫人又折兵。最後但是最重要的,藥不能賣,要賣藥必須事先申請藥商許可,申請了以後也必須先檢查,你想賣的藥有沒有開放網路販售。

電商法律問題Q5:網路上可以賣開封過的二手保健食品、藥品嗎?

保健食品原則上只要該商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並未限制網路販售。簡單來說,可以賣,只是不建議,畢竟消費者轉賣過程,其實也不容易確認轉賣的保健食品是不是完全符合法規。

至於藥品就不用說了,如果沒有藥商身分的話不可以賣藥,至於藥品的類型也會影響是不是能在網路販售。消費者基本上不會具有藥商身分,所以不能轉賣藥品。

電商法律問題Q6:保健食品、美妝保養品廣告詞不能寫療效嗎?

保健食品、美妝保養品的廣告不能出現過度誇張的表現,像是「某保健食品吃了以後保證月瘦十公斤」,根本就是在求人家來罰你。

只要文案誇大效果或是標榜醫療效能,簡單說來,只要文案中包含「變瘦、治療、預防」等等,都可能出局,而且你以為只會罰一次嗎?沒有喔,如果沒有把NG的文字改掉,你下次一樣被罰。罰的金額也不小,如果你賣的是保健食品,一次就可能吃上10萬~50萬元,或者是40萬~200萬元的罰鍰,更嚴重的話,甚至有可能會被廢止營業,或丟掉手上的工廠登記證照;如果你賣的是美妝,那罰鍰有可能是4~20萬或60~500萬元。和保健食品一樣,你美妝品文案沒有改善的話,一樣是見一次罰一次,嚴重的話會被勒令歇業,甚至被廢止部分或全部登記事項。

保健食品、美妝保養品的文案不是不能寫,只是寫的時候,要記得避開特定的「字句」,比起效果,強調產品理念、把研發過程寫成故事,更安全。以上就是白話文的說明,如果想要自己看一下法律原文,可以參照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第24條第1項;化妝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20條第1項、第2項。

電商法律問題Q7:消費者好像在敲詐我,我可以告他嗎?

上面幾題解決了賣家的疑難雜症,但是商品買賣一定有買家和賣家,接下來要談的是,萬一問題出在買家呢?

假設今天你接到了消費者的客訴,說他明明買了5件商品,結果他的包裹裡只放了3件,這時你可以做的就是拿出你事先錄好的出貨影片,用證據打臉他。如果你賣的東西價格比較高,可以把包裝商品的過程拍成影片,包裝好以後再拍一張相片,放在電腦裡存檔,真的出了什麼事也可以拿出來當作保命符。有些更謹慎的商家也會請買家跑一次相同的流程,買家得在收到貨以後,親自拍一個開箱影片,雙方確定貨沒問題以後,交易才算正式完成。

如果你沒有在出貨過程錄影的習慣,手上沒有影片可以證明,又或者是你商品價格低,做這些不合效益,畢竟錄影片也要花時間嘛,那就請買家自行舉證,一起到各地方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梳理一下前因後果,看能不能調解。結論就一句話,準備愈充足,出狀況就愈容易解決。沒做好準備那就只好多花時間、多花錢了。

電商法律問題Q8:陌生人抹黑我,我可以告他嗎?

今天假如有一個奇怪的人來你的粉絲團、社團、商品評價區搗亂,沒有提出任何證據就說你是黑心廠商,害你有公關危機,這要怎麼辦呢?

好,首先你要分辨一下,來留言的是不是假帳號。你不要想說哪會有人這麼無聊,現在網軍這麼多,沒有才奇怪。如果是假帳號的話,點到他的個人頁面,你會發現個人資訊全都是空的,甚至沒有設大頭貼,帳號也可能是亂碼;如果你觀察了一下,發現對方是活人,那你先就他的留言內容回想一下,他所說的事情有沒有發生過,這時你也可以借助科技的力量,調閱自家的監視器,或是查看系統後台。

如果你沒有查到符合他指控的情況,那這留言就是不實指控,無論對方是不是假帳號,你都可以告他。這時你要提的是「妨害名譽罪章的刑事告訴」,不只可以把人揪出來,還可以要求他進行賠償。最重要的是,做電商重視的就是信譽,你也可以要求他刪除留言、公開道歉,維護你的權益,避免日後血流成河。

電商法律問題Q9:同業盜我圖,我可以告他嗎?

先釐清一下,同業盜的究竟是你的一般產品圖還是商標。如果是商標,這問題就很大了,你好不容易設計出一個漂亮又有辨識度的商標,結果被人整碗端走,這當然不可饒恕。

就像商標法第68條、第69條、第95條說的,商標被盜會害消費者不知道究竟誰是正版、誰是冒牌貨,有可能因為這樣,消費者不小心買到了冒牌貨,假使冒牌貨的商品品質不佳,這又連帶地折損到你的商譽。為了遏止這種惡性循環,你當然可以向他提告。如果他沒有你的同意,直接使用你的產品圖,就是侵害你的著作權,只要你能舉出製作產品圖的過程證明,蒐證完就可檢舉對方、直接提告。

或許你會想,要上法院多麻煩啊,同業中產品圖盜來盜去,既然他盜了你的,你也去用他的,彼此彼此,有何不可?萬萬不可,就像我剛才說的,未經同意盜圖會侵犯他人著作權,你一盜只是給對方檢舉你的機會,得不償失啊。

電商法律問題Q10:同業惡意下單我的商品,我可以告他嗎?

一般的老闆就老老實實做生意,今天有人跟我下訂單,我就好好地把貨出給他們,所以有些人大概很難想像,其實有同業會眼紅你生意做得好,特地雇人來惡意和你買東西。

他的作法也很陽春,就是只要看到你這件商品有庫存,不管你庫存有多少,一律大量、大量地買,買到你系統顯示沒有庫存。既然你系統沒有庫存,那消費者就買不到,他自然投奔同類型的業者懷抱,甚至還會覺得你店家管理很爛,怎麼每次看都沒貨。

要是你發現有人怎麼和你下單以後直接取消,或是下了單都不取貨,那就有可能是同業的操作。這有辦法告嗎?可以,如果惡意下單又棄單,你的商品又剛好是食品,食品如果超過取貨期間就會過期,他不取貨就算毀了你的商品,使你蒙受損失。如此一來,他就犯了刑法第355條的「間接毀損罪」,你可以依法提告。

我的品牌商標被侵權了怎麼辦?我可以求償多少錢呢?

文章出處: 商務專欄 | 商務律師首選 / 企業守護者吳于安律師 (alanwulawyer.com)

一、 常見的商標侵權類型有哪些?

現今商場上,「品牌」概念已經是大家所熟知,各大品牌(比如蘋果手機、Prada精品、保時捷汽車等等),而消費者在消費時,往往因為對於該品牌有良好印象,而在眾多商品、服務中選擇這些品牌。

那如果今天,

  1. 有個也經營販售包包的商家A,也在他自己設計製作的包包,打上Prada的商標呢?(案例一)或者,
  2. 另一個專門在網拍販售手機的商家B,明知道他進貨的手機是仿冒蘋果手機的商品,仍然在網拍上刊登陳列、販售呢?(案例二)又或者,
  3. 另一個販售包包、服飾的商家C,將Pradda圖文打印使用在包包、飾品上呢?(案例三)

二、 商標侵權實例態樣解析

(一)、商標侵權分為直接侵權及間接侵權兩大類,分別規定在商標法第68條、第70條。

(二)、直接侵權(商標法第68條):

  1.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舉例來說,就是案例一這種,商家A販賣的商品和Prada一樣都是包包,而若商家A拿Prada商標用在自己製作的包包上,就有可能侵害Prada商標權人的商標權。
  2.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舉例來說,就是案例三這種,商家C販售的有包包、飾品,和Prada販售的商品屬於同一商品,若商家C使用與商標「Prada」一字之差的「Pradda」圖文,打印使用在其販售的包包、飾品上的話,也是有可能侵害Prada商標權人的商標權。

(三) 間接侵權(商標法第70條):

  •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 這三種侵權類型的第三種,即是上面我們舉的案例二,販售侵害他人商標權的商品(仿冒的蘋果手機)。至於第一種、第二種,舉例來說,商家A經營皮件銷售,將粉絲專頁名稱命名為「prada皮件、箱包專賣」,就有可能侵害Prada商標權人的商標權。

三、 商標被侵權了可以如何救濟?

(一) 民事上可請求的依據:

  1. 依據商標法第69條規定,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不止如此,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不過要注意,請求損害賠償,務必要在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或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十年內,否則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2. 如果刑事提告違反商標法且對方被檢察官起訴的話,商標權人還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民法第184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二) 刑事上可提告的依據

  • 依據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侵害商標權之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依據同法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四、 商標侵權求償的數額計算方式

(一) 如果商標權被他人侵害了,要請求損害賠償的話,要怎麼計算呢?(商標法第71條)

  1. 因為損害賠償是要由請求的人舉證自己有受到哪些損害,通常會讓請求的人自行提供相關單據,但其實商標權侵害的案件,很多時候商標權人很難提出單據,證明自己的受損數額。
  2. 所以,如果無法證明的時候,可以擇一用以下方式加以計算:
    (1).商標權人將自己使用註冊商標通常可以獲得的利益,減去商標權受侵害後,使用商標權獲得的利益,將這個差額作為損害賠償的數額。
    (2).以侵權行為人侵權行為所得利益,或者以侵權行為人銷售該商品全部收入作為損害賠償數額。
    (3).以侵權行為人販售侵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乘以1500倍計算;如果侵權行為人販售商品超過1500件,就以實際銷售的件數計算。
    (4).以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商標可獲取的權利金數額作為損害的數額。
《安靜離職的原因與對策》工作坊報導-1

《安靜離職的原因與對策》工作坊報導

文章出處:此篇文章由 協會副理事長-邱立基 授權提供

3/8應台中工業區廠商協進會人力資源聯誼會的邀請,協助辦理《安靜離職的原因與對策》工作坊。「安靜離職」是最近很夯的議題,指的是那些「只做最低限度工作、心理上與工作脫節的人」,其形成的原因與疫情期間在家工作、經濟震盪造成的不確定性及新世代加入職場都有關係,其對企業造成的負面影響,甚至還大於員工離職。

在工作坊中除了介紹安靜離職的徵兆、影響之外,也提出五個對策及四個案例,並請各組思考個人曾面臨的安靜離職現象、曾採取的對策及此次學習到、可帶回公司嘗試推動的新對策。五個預防及處理安靜離職的對策分別是:

  1. #敬業度調查:透過問卷掌握公司不同群體的不同需求,制定行動計畫逐年改善。
  2. #工作重塑:針對員工的價值觀、熱情所在及工作強項,來調整個人的工作說明書,使其成為更能發揮個人熱情與能力的「志業說明書」。
  3. #內部應徵與輪調:在公司內部建立管理職與專業技術職的雙軌制,建立並鼓勵內部應徵及輪調機制。
  4. #教練式領導:透過培訓提升各級幹部的領導力,並以教練式領導來取代傳統的指導式/命令式的領導。
  5. #深度會談:透過深度會談去探詢員工的價值觀、熱情所在及工作強項,找到個人想歷練或學習的職務,並針對其需求予以安排,以提高員工對工作的投入度。

在工作坊最後的問答時間,博大科技的嵐蓁分享個人對安靜離職的看法,其內容既專業、又務實,也一併整理如下,提供大家參考:

  1. 預防安靜離職問題最有效的做法是從招募做起,確保我們能找到適合的人加入公司;
  2. 面對安靜離職的員工應以有自覺且想改善的員工為主來協助;
  3. 公司社團可建立許多同好者間的連結,有助於減少安靜離職的現象。
《當責-從停止抱怨開始》導讀與應用-1

《當責 從停止抱怨開始》導讀與應用

文章出處:此篇文章由 協會副理事長-邱立基 授權提供

9/28與商戰讀書會的書友一起研讀《當責 從停止抱怨開始》,這本書在2015-2017年期間是很多公司內部讀書會必讀書籍之一,友達光電全體員工1.3萬人共讀這本書,帶來20%的生產效率提升,即是其中一個很有名的案例。

「當責」是很多老闆對幹部及員工的要求,但有多少幹部及員工曉得老闆的「當責」到底是什麼意思?其實,很多老闆自己也未必能清楚說明「當責」的意涵,《當責 從停止抱怨開始》這本書提供了很清楚的「當責」定義及可提升當責態度及行為的作法,很值得企業做為推動當責的教材,這本書也可應用於家庭及個人,是一本應用面很廣的好書!

兩位導讀人分享的重點整理如下:

  1. 大部分父母並不那麼強調或盼望自己的小孩要有勇氣、要有熱情,當一個組織裏充滿著沒有勇氣、毫無熱情的人,怎麼可能會持續地交出好的績效?
  2. 人們常掉入「被害者循環」,先是對問題視而不見,之後怪罪別人,最後再等等看。
  3. 「當責」較佳的定義是:個人選擇超越自己的環境,為取得想要的成果做主。是一種不斷自問:「我還能做些什麼,以取得我想要的成果?」包含了四個主要步驟:正視現實、承擔責任、解決問題及著手完成。
  4. 在我們的經驗裡,被害者的故事傾向於剔除所有需要自己當責的事證。如果你想要承擔責任,就必須找到一顆心,願意說出被害者故事的另一面:將你的現狀和你過去的行為或無為連結在一起。
  5. 在生活或工作上,有許多情況是人力所無法完全掌控的,明智的人會將他們不可控的因素與他們仍可有所作為的事項區隔開來,朝可以作為的事項積極努力去做。
  6. 要激勵他人當責是需要時間的;身為領導者不能用責任感作為鞭策部屬的工具,應該是幫助他們感覺到自己因為當責而壯大,而不是遭到它的陷害。

試用期可以資遣嗎?關於員工試用期的各種問題

文章出處:創贏勞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創辦人 林貞妏

在現行的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當中,已無關於員工「試用期」的相關規定,原本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中關於「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等條文,也已經於民國86年6月12日刪除了。所以至今依然有許多人對於試用期的相關規定有許多疑惑,就讓我們來好好了解一下吧!

一、勞基法已刪除相關規定,還是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當然是可以的,雖然勞基法刪除了試用期相關規定,只要勞資雙方在不違反契約誠信原則下,依然可以約定試用期,但還是要考慮到該工作的特性是否適合,以及訂定合理的試用期間喔。

參考: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40/28342/28356/47085/post

二、試用期一定是三個月嗎?

答案是「不一定」,雖然一般情況最常約定的試用期間是三個月,但因每個職位所需要的能力、承擔的責任、薪資水平各有不同,當然可以視情況訂定不同的試用期間,需注意的是必須要考量合理性,例如公司的高階主管或經理,若是承擔重大的工作責任,為了能更有效確實的考核該主管是否適任工作,而約定超過三個月、甚至長達六個月的試用期,僅要勞資雙方同意也是可以的;但相同條件若是套用在一般的公司行政,約定六個月的試用期就不太合理了。

三、試用期可否延長?

若員工在試用期滿表現不盡理想,但又有改善的空間,在勞資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是可以合理延長試用期間的,但建議要明確訂立延長試用考核的相關辦法,才不會讓員工感覺到無所適從,也加快員工適應工作的速度喔!

四、試用期間是簽訂定期契約嗎?

答案是「否定的」,勞基法關於定期契約的規定,是針對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等工作,才能依法簽訂定期契約,簡單來說是該份工作本身就有時效性或者是臨時需要人力的狀態下,才能簽訂定期契約;我們絕大部份遇到的職缺因為是繼續性的工作,都是以「不定期契約」為主,而「試用期僅是在不定期契約當中約定三個月的試用期間」而已。 五、試用期間不合格是否要給資遣費? 其實試用期員工一樣是受勞基法的保障,僅是在試用期間,勞資雙方均保留契約終止權的狀態,所以關於員工離職、資遣解僱等勞動契約終止的規定,當然還是回歸勞基法的規範,雖然法院有時會有不同的見解(認為試用期資遣不需給付資遣費),但是行政機關(勞動局)還是認定以勞基法的規範為主,避免後續衍生勞資爭議阻礙公司的發展,加上其實資遣費的金額因員工的年資極短,費用是很低的,建議還是給付試用不合格的員工資遣費,祝福他趕快找到下一份工作,同時也讓公司能夠更快找到合適的人材,才是上策喔!

月休八天合法嗎?

文章出處:創贏勞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創辦人 林貞妏

國內許多的餐飲業或服務業,在休假的制度上常常採用「月休八天」並且排休的做法,看起來好像放假日數是足夠的,只是不固定放在星期幾而已,這樣的做法看似沒問題,但卻讓企業面臨巨大的潛在風險!

首先「月休八天一定會有加班費的產生」!

在勞基法的規範中,並沒有「月休」的概念,而是採用「週休」的制度

這個是一定要知道的觀念,也就是我們常常說到的每週「一例一休」

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所以若以每週休二天(一例一休)的方式來計算年度的休假日數

一年當中會有52週,而休假日數則為52×2=104天

而月休八天,年度休假日數則為 8×12=96天 所以光是休息日的部份,就有八天(104-96=8)的落差,別忘記還有每年12天的國定假日以及員工依年資享有特別休假的權利,這些休假日數如果都沒有休到的話,都是需要折算成加班費的喔!

解決方案: 必須要確實計算未休假的日數及時數,並合法「調整薪資結構」,尤其是一定要在工資清冊及薪資單上確實算進加班費的科目,出勤紀錄及排班表上也需要明確記載該日工作時間的屬性,到底是正常工作日或是休息日加班、國定假日加班等…另外關於「排班」需要注意的事項,我們會在變形工時的文章中與大家分享。

常見的情況是許多老闆其實給了足夠的薪資,但卻因為沒有正確的計算加班費或出勤時間記載不確實而依然造成違法的結果,最後受到主管機關罰則或者一樣要賠償給員工加班費(員工最高可求償五年的累積金額),這樣是最得不償失的狀況!

選舉投票日上班,老闆需要給加班費嗎?老闆可以拒絕員工投票嗎?

文章出處:創贏勞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創辦人 林貞妏

服務業通常都是週末生意最好的時候,老闆可以因為工作忙不讓員工去投票嗎?員工當天出勤上班薪水因該如何計算呢?

勞動條 2字第 1070131393 號令,勞動部解釋選舉、罷免及公投投票日屬於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稱的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也就是國定假日。

員工投票日上班的加班費計算,應比照國定假日加班費給付,但是要注意的是計算加班費與一般國定假日有所不同。

老闆不能拒絕員工行使投票權,盡早做好人力安排讓員工分流外出投票,老闆要注意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

整理了以下幾種狀況:

  1. 投票日原本是員工工作日,勞雇雙方原本約定出勤8小時,員工可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只須支付6小時的國定假日加班費。
  2. 投票日如有夜間工作的員工,雖然已過了或還沒到投票時間,還是需要依照員工實際出勤時數給付加班費。
  3. 投票當日如果原本就排定員工為休息日,員工出勤加班,這時候就是以休息日加班費計算。雇主不需再補投票日的假或國定假日加班費。

最後做個總結,月薪制員工,投票日出勤時數不用依照一般國定假日加班時數做1給8,只需要依實際上班時數給付加班費。

勞動部表示所稱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所以員工於投票日出勤無論是否已過或未到投票時間,當日都須依員工實際出勤時數給付國定假日加班費。

由於投票權僅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的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能與其它工作日對調,如果投票日是員工休假或例假日,雇主不用再補投票日的假。 最後只有投票權的員工才享有上述的假別及加班費,並不是全體員工都適用。

《恆久卓越的修煉》導讀與應用

文章出處:此篇文章由 協會副理事長-邱立基 授權提供

2/24與商戰讀書會的書友一起研讀《恆久卓越的修煉》,這本書是管理大師Jim Collins於1992年與其恩師Bill Lazier共同著作的《Beyond Entrepreneurship》一書的擴充版,新增的內容主要在人才、幸運以及卓越企業發展藍圖等主題,是中小企業主學習企業經營與管理值得參考的一本商管好書。

本書涵蓋人才、領導、願景、策略、創新與執行等長青企業所需具備的關鍵要素,另針對「幸運」一事,作者也提出其觀點:要為意料之外的好運與厄運做好準備,最核心的則是:卓越企業在不同發展階段要掌握的重點。導讀與討論過程中,大家分享了許多觀點與經驗,以下三點特別值得一記:

  1. 本書介紹許多人才的觀念,如:找對的人上車、關鍵職位要有對的人才、要能判斷哪些人才要留、薪酬不是吸引及留住人才的最重要因素等,甚至要能善用「碰對人的運氣」,讓這些人有機會可以加入我們的團隊。
  2. 台灣企業不願意多花時間培養人才,是因為怕人才有可能會離職,甚至成為競爭者。企業要思考的是兩個更深層的問題:我們公司是否能建立一個吸引及快速培養人才的機制 (所以我們不擔心人才的流失)?我們公司是否能打造一個讓人才可以有更高產值的工作環境 (人才到其他公司無法創造這樣的產值,所以不願意離開)?
  3. 卓越企業發展藍圖中各階段的核心 (有紀律的員工、有紀律的思考…等)及相關的重點 (第五級領導、先找對的人…等),只是一個參考架構,以新創公司為例,其雖在階段一,但也應掌握其他階段的重點,如:「先射子彈、再射炮彈」以及「多造鐘/建立制度」。各階段所列重點比較是要進入下一階段一定要掌握好的關鍵事項。